说 明
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,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,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,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,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,制定了《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
一、本标准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(2015 年版)》为依据,严格按照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18 年版)》有关要求,以“职业活动为导向、职业能力为核心”为指导思想,对保育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,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二、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/初级工、四级/中级工、三级/高级工、二级/技师、一级/高级技师五个等级,包括职业概况、基本要求、工作要求、权重表和附录五个方面的内容。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:
——将“保育员”职业名称变更为“保育师”,增加了二级/技师和一级/高级技师两个职业技能等级。
——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(试行)》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(试行)》和《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(试行)》,“职业功能”聚焦生活照料、安全健康管理、早期学习支持和合作共育,增加了环境创设职业功能,满足托育机构保育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。
——“工作内容”和“技能要求”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,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。
三、本标准起草单位有: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、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、青岛儿童医院、温州大学、武汉大学、河南春苗职业培训学校。主要起草人有:李曼丽、许培斌、宋占美、余立平、程冠三、贾雪、黄振中、宋仙保、周伟、马慧芬。
四、本标准审定单位有: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。主要审定人员有:徐轶群、贾成千、郝晓宁、王晓华、池瑾、王翠丽、胡丹、郝颖、张淑一、庄太凤、马菁、杨静文、韩颖、王治芳、王安林。
五、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,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大力支持,在此一并感谢。
六、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详细标准请下载:国家职业技能标准——保育师(2021新版).pdf